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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日期:2022-01-0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推进“阳光采购”“规范采购”,兴化市制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一是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项目信息、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绩效、防范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84号)等文件要求,各级预算单位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2022年1月1日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在2021年12月1日前公开采购意向。

二是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分析。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不得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是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该市自2021年起实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采购人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我市转发的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该市集中采购机构为兴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

此外,该市还对规范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采购、落实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审核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统一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依法依规处理质疑、强化合同签订审核以及管理工作、加强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采购工作进一步明确要求。下一步,该市还将提高各单位政府采购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规范政府采购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进一步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着力提升采购绩效,完善政府采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