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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细化单一来源采购规定

日期:2023-04-0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申报流程、异议处理作了细化规定,通过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建立健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包括三种情况,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追加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通知》明确了两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形为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该情形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第二种情形为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这种情况主要是要充分体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并兼顾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求,允许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在申报流程方面,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项目,《通知》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不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可不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示,自行登录甘肃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备案即可。此类采购活动,采购人需严格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规定,细化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单一来源采购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财政部门审批的项目,《通知》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申请报告、论证资料、公示材料等。

在异议处理方面,《通知》明确,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