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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进一步完善政采救济制度

日期:2023-05-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全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为减少个别供应商利用救济渠道提出恶意质疑、投诉,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效率,《办法》明确,供应商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针对询问的提出、答复及处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提出询问的供应商可以在报名获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结束及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书面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代理机构应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评审专家应配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询问,询问事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在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在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合同。询问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在投诉调解方面,《办法》提出,为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提高投诉纠纷处理效率,财政部门可以“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为原则,根据实际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调解的适用情形包括: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同意调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投诉调解在投诉处理法定期限内进行,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并在发出投诉调解通知后启动,调解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可组织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供应商等人员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财政部门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向参与调解的单位和人员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解通知书》,按照约定的时间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开展调解,可以通过建议、辅导等方式,也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审查调查结果、检验鉴定结果或者专家评审意见,推动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办法》还优化了财政部门对投诉的处理时限,明确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此外,《办法》还拓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鼓励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网办理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