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解读与风险防控及医疗质量持续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以及医疗国际化进程加快的大环境下,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如何在危机发生后有效地应对、化解;这是摆在各级医院管理者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为适应医改新形势,逐步提高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和执行《条例》规定,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举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解读与风险防控及医疗质量持续提升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有关详细事宜请见附件。
一、培训内容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解读与风险防控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目的的解析;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重大变化以及对纠纷处理的影响;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的新要求和新规定以及条文理解和适用;
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即时处理的特别规定;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解决途径及人民调解处理的理解和实践;
7、《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关系和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综合影响;
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及具体适用;
(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及医患沟通技巧
1、医疗纠纷的三级预防体系的建立,医院投诉体系良好运作;
2、院内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理与棘手医患纠纷的化解;
3、医患沟通方式技巧及注意事项(协商原则、谈判程序和技巧等);
4、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标准和管控方式;
5、医疗投诉制度建设、处理技巧与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及常见法律风险点;
6、病历管理的常见问题及风险;
7、高危医疗风险的有效识别与应对关键
8、医疗纠纷突发应急事件的媒体应对;
9、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
(三)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1、贯彻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十八项核心制度质控要点及典型案例分析;
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与薄弱环节改进;
4、患者安全文化与管理实务;
5、评审评价推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二、参加对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卫生健康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长及相关负责人;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2、各级医院院长、书记、主管医疗业务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办)、纠纷办、投诉办、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办公室、保卫科(股)、医教科及临床科室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3、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三、授课专家
北京大学卫生法学副教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岳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
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副教授——杨健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医务部主任——刘宇
北京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卫生法学专家——魏亮瑜
清华大学长庚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樊荣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童云洪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陈志华
注:本次培训由以上专家轮流讲授,具体授课专家以课程安排为准。
四、培训方式
专家结合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经典案例,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讲解和研讨,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五、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11月22日—11月25日(22日全天报到)郑州市(具体酒店见报到通知)
时间:2018年12月20日—12月23日(20日全天报到)哈尔滨市(具体酒店见报到通知)
六、相关费用
培训费: 1800 元/人(含培训、资料、场地、专家费);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报名方法及其它事项:
请将填好的《报名表》以邮件或传真发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开班前一周通过邮件或传真的形式传发《报到通知》,告知报到地点、具体日程安排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