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念解释
定义:
围标串标也叫做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表现形式:
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
串通投标,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之一,除进行行政处罚外,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即便投标人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将严重影响投标人的利益。
无效的合同于成立时即自始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被认定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被认定无效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因工程拆除恢复原状成本过高,实践中一般在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过错方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被认定无效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折价补偿,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两种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施工方应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双方根据过错责任承担。
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年来,国家对招标投标行业的监管日益重视:2012年2月1日《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2013年5月1日,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施行,共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11件规章和1件规范性文件,使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顺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发展的实际。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相应政策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国家和各地政府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旦被查出,首先,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相应年限的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其次,即便中标因合同无效无法维护其利益,尽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和约定支付价款,但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等将难以主张,同时施工方也将因乙方过错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最后,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 良翰律师事务所 陈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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