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监控系统项目公开招标,要求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某大集团分支机构提出质疑,认为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排除了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权利,且该项目重大,有实力且资质符合的大公司才能承担。但该行业有自身特点,集团或总公司不直接参与项目投标,故代理机构建议修改对投标供应商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但采购人认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能投标,故维持原招标文件不变。该项目最终因投标家数不足而废标。
第二次公开招标时,为避免争议,代理机构经采购单位同意后将“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条款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经总公司出具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承诺书的分支机构”,且规定“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不能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该行业总公司或集团难以亲自参与项目投标的问题,又规避了采购人无法要求赔偿和追责的风险。
分支机构到底能否参与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见,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但《公司法》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不能参与投标。但由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情况特殊,可按照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专门规定,接受分支机构投标,但需有总公司为其参与项目投标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书。
总之,对于分支机构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结合项目类型和行业特点具体分析。对于一般项目,建议设置独立法人资格条件,但对于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可在采购文件中专门规定分支机构可参与投标,但应明确分支机构须取得总公司授权及总公司为其承担履约责任的承诺书。
上一篇:采购人须知20点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