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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日期:2021-02-25 来源:招投标教育培训中心

问:《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答:(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案例:某集团公司在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XXX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周五)17::30,发布公告后,周六日两天正常休息且没有安排人员从事文件发售工作,周一周二两个工作日文件发售时间也只有半天的发售期,在12月10日下午17:30停止文件发售工作,截止发售时间有3家供应商A、B、C购买了招标文件,本地的另一家潜在应商C和另一家外地意向供应商D没有及时看到招标公告导致没有足够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其提出异议。

 

解析:《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未规定发布时间。实践中,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当成了公告发布时间,严格来讲是不太准确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尽可能在工作日期间发售,如确需在双休日期间发布的,应安排相应人员从事文件发售工作,不得故意选择在假期期间发售文件,以免影响市场竞争。招标方这种行为明显缩短了发售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期的相关规定,存在着规避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进行适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