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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日期:2021-04-02 来源: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包括投标人是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这种“利害关系”包括投资、管理、业务关系,内涵广泛。

 

案例:某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其下属单位也达到了投标资质要求,这种情况下,允许其下属单位参加投标活动吗?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并未对此一概禁止,只要招标人能够有充分理由证明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对其他单位不公,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可以给予合理的答复,能够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可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投标。“公正性”难以保证的,则不应允许其投标,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面对“不公正”的指责时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