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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施工协议书》可能涉嫌恶意串通、违法分包吗?

日期:2021-04-16 来源: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问:《联合施工协议书》可能涉嫌恶意串通、违法分包吗?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只有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才可以以联合体的形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时,一些企业由于独自无能力单独完成或者其他原因而与其他方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采取以“单一主体投标、联合施工”等方式规避“禁止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实施恶意串通、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案例:2018年1月,某建设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2018年2月19日,A交通建设集团与B公路工程公司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标某高速公路,以A交通建设集团名义参加投标,如工程中标,则A交通建设集团为中标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承包主合同”;在交通建设集团监督管理的原则下,双方根据“主合同”文件的精神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并将全部中标工程的30%交由B公路工程公司实施。后A交通建设集团中标,其未与B公路工程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亦未将工程的30%交给B公司施工,B公路工程公司遂将A交通建设集团起诉至法院,要求A交通建设集团履行之前合同约定。 


解析: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联合体投标,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恶意串通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判定:B公路工程公司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交通建设集团履行协议,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