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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中标后弃标,超额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1-04-19 来源: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问:中标人中标后弃标,超额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应该按照限制性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金额,增加投标人负担,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中标人中标后出现弃标行为,限额内标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应该予以退还投标人。

 

案例:2013年6月26日,某国有企业对安保项目进行招标,项目预算价为1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3万元,B公司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后B公司中标,国有企业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B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则国有企业没收了B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B公司对没收的保证金数额提出异议。

 

解析:此案例中,B公司在中标后出现弃标行为,则国有企业应没收其限额标准内的投标保证金,因项目估算价1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2万元,所以国有企业可没收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剩余的1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归还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