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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评审专家管理“升级”

日期:2022-07-2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湖北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修订后的《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评审专家的选聘资格、劳务报酬标准、履职评价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规则、细化管理。

在评审专家选聘资格方面,《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等资格条件,并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其中,若申请人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资格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款的,经申请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推荐函,可选聘成为评审专家。

《办法》还对申请人评审专业的选择进行了规定,即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不得超过三种。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需由评审专家本人向省财政厅书面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调整。另外,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参加在线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的自动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此次《办法》还更新了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劳务报酬为400元;其他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劳务报酬为300元;武汉市参照省级标准执行。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0.5小时劳务报酬增加5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每增加0.5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不足0.5小时的均按0.5小时计算。《办法》强调,若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地点,尚未开始评审工作,但采购项目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导致停止或改期进行,或者需要专家本人主动回避的,应当向评审专家支付不低于150元的误工费。评审时间以负责组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审开始为开始时间,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为结束时间。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在履职评价规则方面,湖北省财政厅更是在“细处”下功夫。记者发现,《办法》将原来实行的百分制履职评价制度调整为十分制履职评价制度。扣分的情形分为扣1分、扣2分和扣5分的情形,增加了“迟到不超过0.5小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委托或者顶替他人参加评审”“客观分评审错误”“评分畸高或畸低”“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等扣分情形。依照《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分时,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预警,若评审专家连续两年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在5分(含)以下,将予以解聘。

另外,《办法》还在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包括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当天抽取当天使用,在武汉市评审的应当于评审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2小时抽取,其他地区应当至少提前1小时抽取;已经选择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在武汉市参加评审的应当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小时,其他地区应当至少提前0.5小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说明原因;评审专家享有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