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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拥有著作权?

日期:2021-03-29 来源: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问: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拥有著作权?

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投标文件的编排制作特别是其中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等,是其智力的产物,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产品的构成要件。                         

案例:某环保公司为参加A中学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投标向招标人递交《项目投标文件》进行竞标。招标人通知环保公司中标。其后,在B高中综合楼污水处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环保公司未参加,该工程由设备公司竞得。环保公司发现设备公司在竞标B中学综合楼污水处理工程中递交的投标文件,其中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等内容与环保公司在A中学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和相似之处。为此环保公司以设备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设备公司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环境公司经济损失和因维权所花费的费用。

解析:招标人和投标人独自创作完成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的著作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如果投标人复制他人投标文件投标,就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此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