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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主体吗?

日期:2021-03-29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奇峰

PPP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可否不是同一主体?
       奇峰: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准备、社会资本采购、签署合同,以及监管和移交等一系列工作,是本级政府在该项目中的代表,通常都由项目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担任。但是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下,政府机关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所以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参与PPP项目时,政府需要授权其他单位代表政府对财政出资的PPP项目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实施机构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人非同一人的结果。但在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公立医院或学校等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出资代表的情况也极为常见。这些政府为提供公益服务,而利用国有资产而设立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也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现行规范性文件对PPP项目实施机构和合同签约主体的相关要求。不过,还要视具体项目的交易机构等安排具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