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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可以不招标?

日期:2021-04-07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某供排水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是国有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最近,当地县政府指定此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实施一项城乡供水管网工程,该项目总投资为1800万元。通过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可以承接此项目。请问,是否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自行施工?
       张志军:个人倾向于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依个人理解,该条款中所称的采购人,应该是指自行投资建设、生产的单位,而不是受他人委托、使用他人资金的“代甲方”行为。
        从表面上看,这个项目似乎适用于该条款的规定。但此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角色,应该是代政府行为,即受政府方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行投资建设、生产的采购人,该项目真正的采购人是当地政府。因此,个人倾向于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我们可以用反证法做个推导:如果该类项目可以不招标,那政府方是不是可以通过“直接指定某某施工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方式,来规避公开招标了呢?
        基于上述考虑,个人倾向于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