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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认定?

日期:2021-04-09 来源: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问:投标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认定?

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案例:某高等学校进行教学楼内外装饰装修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A、B两家施工企业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A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B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联合体协议约定由A负责幕墙工程,B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联合体的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解析:本案例中,如果是同一专业资质组成的联合体,确实应该适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而本案例是由两个不同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而且分工不同,不能适用该规定。综上分析,本案例中,认定该投标联合体的资质应当准确理解并适用“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一规定。该联合体的资质应当被认定为“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